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教育管理与服务,努力创建安全、整洁、优美、舒适、和谐的“学生之家”, 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帮助学生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济南大学《学生制度手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宿舍内部成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安全、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气罐、电炉、热得快、吹风机、电磁炉,悬挂床帘,存放、使用电瓶车电瓶等酒精、煤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违禁物品,其他违禁物品包括有毒物品、木棒、铁器、管制刀具(刀尖10mm以上)砖头等任何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违禁物品。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喝酒、饲养宠物;严禁有烟蒂、酒瓶、烟灰缸等物品。
第五条 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乱接网线,2个以上插排串联、乱装电灯、乱安插座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悬挂物品。
第六条 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取下充电插头。
第七条 严禁熄灯后在宿舍内使用蜡烛及其他明火。
第八条 禁止私自留宿他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收听观看非法音视频、浏览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活动。
第九条 严禁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或更换门锁,不得将本宿舍的钥匙转交他人,不得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未经许可,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十条 学生发现宿舍门锁或宿舍物品被盗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校内报警电话7110)并同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离开宿舍要关窗落锁,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开门。
第三章 宿舍卫生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作人员每周对全院宿舍进行不定时检查,每周至少全面检查1次,并对部分宿舍进行抽查。对于不合格宿舍在当周进行多次抽查,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检查。宿舍成绩以平均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卫生检查时间:周一至周五的8:30-11:30,14:30-17:30。
第十五条 每组工作人员均由多人组成,取其平均分为最终成绩。
第十六条 每组工作人员对本组所有宿舍拍照,并与打分原件及处理意见一并留存。学生本人如对本次检查结果存在异议,请于通报公示之日起三天之内向学院反映。检查人员进入宿舍时佩戴袖章,检查时使用礼貌用语。
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分通报方式
第十七条 在学院网站公示通报,并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楼及宿舍楼下相应位置分别张贴通报。
第十八条 每周的宿舍卫生检查结果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联合会纪检中心工作群中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根据2018年济南大学《学生制度手册》及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对卫生检查过程中记录的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核实后,由工作人员将处分通报单及卫生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等资料第一时间提交给学院。经学院与违规违纪人员谈话核实并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于自提交检查资料三日内向各年级收取处分通报表(见附件四),并由学院给予违规违纪学生处分建议。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经下达后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以月、学期为一个周期分别按八人间、六人间进行评比。
第二十一条 每月进行卫生评比,分别取八人间、六人间宿舍的前5%,由学院颁发卫生流动红旗,给予宿舍全体人员院级活动三等奖奖励,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表现加2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进行卫生评比,分别取八人间、六人间宿舍的前5%,评为“模范宿舍”,由学院颁发奖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院级活动二等奖奖励,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综合能力表现加3分。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每周对零分宿舍、不及格宿舍或宿舍评比中后10%的宿舍(80分以下)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单次卫生检查不及格的,扣除该宿舍全体成员综合能力表现的基础分2分,可以具体到个人的违规行为扣除该学生综合能力表现分4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与下列处分:
(一)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违禁物品以及悬挂床帘、存放电瓶车电瓶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宿舍内吸烟、酗酒、饲养宠物等行为经劝阻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无故晚归、旷宿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等行为屡教不改及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月周期内,卫生检查结果中存在3次及以上零分宿舍或5次及以上不及格宿舍情况的宿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分建议,给予宿舍全体成员警告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