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党公开字[2011]7号
第一条 意见收集。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要通过意见箱及党务公告栏、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意见处理。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要求相关单位落实;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处理时限。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求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处理。
第四条 意见反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各单位应及时给予回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适合公开的要即时公开。
第五条 严禁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坚决杜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意见或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及时归档,记载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