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
(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十一条 行为举止不文明,侮辱、诽谤他人,道德败坏,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40学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学校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弊两次及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者,依据情节轻重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其它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纪者从轻、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可以从轻处理;
(二)违纪后没有悔改表现的,订立攻守同盟的,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屡次违纪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本科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研究生处;
(二)本科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研究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研究生处研究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本科生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 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本科生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 审核,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学院的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牵头、安全管理处和相关学院配合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首先加以阻止,并收集证据、查清认定事实;
(二)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应告知违纪学生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学校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三)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四)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将处分文件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上签字。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生效。
第二十条 处分的申诉
(一)如果受处分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撤销和解除
(一)受到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积极改正,各方面有明显进步的,可根据其表现,在一年后撤销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的,可提前解除。
(三)撤销和解除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者需写出申请,本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班主任做出鉴定。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本科生由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生效;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生效。留校察看的解除,本科生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予撤销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解释。